Re: [新聞] 削骨想變張柏芝 臉垮求償563萬 - 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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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09-08-28T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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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新聞] 削骨想變張柏芝 臉垮求償563萬
時間: Wed Aug 26 01:21:01 2009

解釋不夠清楚是賠錢的主要理由, 多講兩句, 病歷寫多一些

可以節省十萬,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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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兩造爭執之要點:
(一)、丙○○於術前是否已盡醫療法第63條規定告知義務?
(二)、若丙○○未盡告知義務,與原告術後發生下頷神經受損間有
無因果關係?
(三)、丙○○是否有於術中改變下顎移動量數值及不平均削去下顎
骨之情形而導致手術失敗?
(四)、如丙○○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一)丙○○醫師無非以93年6 月17日已以電郵告知:「風險方面
,最常遇見的問題是術後的下唇麻木(會動,但感覺較差)
。尤其是想要瓜子臉的人,因為會削到下顎很前面的部分,
管下唇感覺的神經有時候會被拉扯到。」等語(見本院北調
字卷第28頁),以及術前交付原告之顱顏部整形重建手術說
明書第五點記載:「上下頷骨施行截骨或整復手術時,少數
會傷及眼眶下神經或下齒槽神經,而導致上唇或下唇感覺遲
鈍,此種現象會於一年後逐漸恢復或改善之。」等文字(見
本院北調字卷第49頁),且手術同意書業經原告簽認等語置
辯;惟查:原告施行正顎削骨手術並非以治療為目的,通常
正顎手術的出發點都是基於重建良好的咬合關係、正確的上
下顎骨關係及合宜的牙齒角度來進行手術計畫的擬定,但原
告是為了外觀容貌的改善為出發點來醫院求診,則其對於醫
療行為中發生罕見、極端併發症或副作用之忍受度較低,甚
至會因顧慮併發症或副作用所帶來之不利益,因此該併發症
或副作用對於病患接受醫療給付時之同意權行使具有一定之
影響,應認醫師就醫療行為中可能發生罕見、極端之併發症
或副作用負有告知義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字第
11號民事判決理由可參,但不論前述電子郵件信件或手術說
明書內容,丙○○固曾告知手術風險為何,惟就一般有理性
之人所重視之併發症、復原機率及損害程度的描繪尚嫌不足
,更以模稜兩可及足以誤導病患相信系爭併發症將自動恢復
之用語,難謂無規避告知義務之虞。徵以本件除施予正顎手
術外尚有施行削骨手術,然原告所簽認之手術同意書建議手
術原因僅記載「正顎手術」,而無「削骨手術」,是丙○○
執此證明已就系爭手術之風險、併發症及術後恢復狀況為充
分告知,容有未足,更難謂已詳盡告知義務。此外,本院依
據相關病歷資料之記載,亦未見丙○○就前述風險已向原告
詳盡說明之記載。綜上足認丙○○於手術前並未將系爭手術
所可能產生下頷神經永久性麻痺之併發症、副作用等重要資
訊詳細說明告知原告,縱原告曾簽署同意書,仍難認丙○○
醫師於術前已盡說明告知義務。


(二)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由於醫療過失之有無,醫師與醫院方面具有
較強之專業舉證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方得免除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而非要求原告方面就此舉證。

原告於系爭手術後,受有下唇麻木之併發症,極有可
能為系爭手術時傷及下頷神經所致,至於麻木時間則視神經
受損情形而定,而丙○○手術前未善盡醫療法第63條第1 項
告知義務,已如前述,上開法律規定應認為係保護他人之法
律,丙○○醫師違反上開規定,且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
失,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自得認定其具有過失。從
而丙○○醫師既無法舉證排除原告所受傷害與其未善盡說明
義務間之因果關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規定,被
告無從以因果關係之理由免責。

(三)
丙○○縱於手術中擅自改變下顎骨移動量數值,尚難謂違反
醫療常規。
整形美容手術之目的在於改善患者外觀容貌,個別建
構單元之尺寸容積影響居次,然界定是否改善之認定,除端
視手術結果與術前討論是否一致,次則取決於個人審美觀之
標準,難免流於籠統主觀,而無具體確定之標準,原告因不
滿術後結果而要求丙○○、陳昱瑞為其進行修復整形手術,
醫師恐出於維持醫病和諧、原告之央求(參見本院卷第113
頁,94年8 月2 日陳昱瑞所為手術紀錄單之臨床發現欄內記
載:「prev.angle splitting and genioplasty with
unsatisfactory symmetry and chin」該句翻譯為先前施行
過下顎骨角劈開及下巴尖整形手術,讓病人不滿意的對稱性
與下頷外觀)或其他原因而答應施作,由此即認94年1 月30
日丙○○所為整形手術失敗,容有未足,原告對系爭手術結
果不滿,容或為個人對美感評價之差異,而手術前兩造就此
問題溝通深度亦不足,造成雙方期望值落差甚鉅所致,是
告仍執以前詞主張系爭手術失敗云云,遽難採信。

(四)
慰撫金:原告自94年1 月30日施作手術後,即產生下唇麻
木,對其生活及精神勢必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衡諸一般常
情,足認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揆諸上開條文,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惟本院審酌原告
因下唇麻木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長庚醫院林口分院在國內屬
大型醫療機構之經濟地位,以及丙○○過失程度與經濟地位
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為適當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誠屬過高,為無理由。至於原告
雖因不滿意系爭手術之結果,無法接受臉部外觀已改變之事
實,並因此表現情緒低落、失眠、憂鬱情形,甚至因精神壓
力過大導致開口困難,經診斷罹患重度憂鬱症及顳顎關節症
,有卷附高雄市立聯合醫院96年1 月2 日診斷書、長庚醫院
牙科病歷資料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北調字卷第39、64
頁),惟系爭手術之成敗與否,非僅依據原告滿意度高低,
縱丙○○改變手術前協議內容,使原告臉形較原協議內容削
尖修長,惟原告外觀並無怪異等情,是難據此認定系爭手術
失敗,復觀諸高雄市立聯合醫院97年11月4 日函覆本院稱:
「……重度憂鬱症為多重病因的疾病,一般包含生理因素、
心理因素及環境因素,依患者病情分析,美容手術結果可能
是誘發疾病的原因之一,另外需考量患者的心理因素,如個
人特質、挫折忍受度等。爰此,患者戊○○確實因重鬱症曾
在本院接受治療,但導致重鬱症的原因,則無法以正顎手術
結果此事件作為單一歸因。」等語(見本院卷第177 頁)則
原告呈現之精神病理實屬個人體質所致,尚不得遽認與手術
結果有直接相關。是原告以其自身病理狀況發展,要求丙○
○對其負侵權行為責任,洵屬無據;甚者,原告因壓力過大
引發之張口困難、顳顎關節症,亦難認與系爭手術結果間有
因果關係,被告均不負侵權行為責任甚明。

、懲罰性賠償金: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為保
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
品質,特制定本法。」考其立法目的,乃藉由無過失責任制
度,課以製造商採取不讓危險商品流入市面,或以其他安全
商品替代之責任,使危險商品退出市場,以減少危害之發生
。惟現代醫學知識就特定疾病之可能治療方式,其實相當有
限,醫師僅能本於專業知識,就病患之病情綜合考量,選擇
最適宜之醫療方式進行醫療,若將無過失責任適用於醫療行
為,醫師為降低危險,將選擇性的對某些病患以各種手段不
予治療,或傾向選擇治療副作用較少之醫療方式,捨棄較有
利於治癒病患卻危險性較高之醫療方式,此種選擇治療對象
及方式傾向之出現,顯然有違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甚
明。又醫療手段之採取係為救治病人之生命及健康,就特定
之疾病,醫師原係以專業知識,就病患之病情及身體狀況等
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宜之醫療方式進行醫療。若將無過失責
任適用於醫療行為,則醫師為降低危險行為,可能以治療副
作用之多寡及輕重為依據,反而延誤救治時機,增加無謂醫
療資源之浪費,並非病患與社會之福,是應以目的性限縮解
釋之方式,將醫師所提供之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之適用
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178號判決)。準此,原告依
前引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懲罰性賠償金責任,
即乏依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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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美容

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09-08-29T19:45
這位法官的頭腦算很清楚了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09-09-02T12:35
所以那十萬塊算是給病人的安慰獎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09-09-06T22:49
所以在做任何治療前,要記得先說明死亡風險啊!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09-10T11:47
嚴格講美容手術本來就是遊走法律倫理邊緣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9-09-11T11:18
幫沒病的人開刀 單純只是為了賺錢 "客人"、法官的容忍度都低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09-09-13T14:13
這個法官算客氣了 他也有在判決書上說明上述緣由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09-09-17T10:46
認真拜讀了.這法官寫得相當清楚.民事中有罪推定的法條來源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09-09-19T14:12
也寫出來了.10萬元買個教訓吧.以後手術同意書大概要寫的像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09-09-24T13:05
保險契約書一樣.還要重點地方highlight...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9-09-27T07:03
認真考慮以後每個病人都錄音存證....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09-09-29T17:50
有罪推定一段:民184條2項,也要符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09-09-30T16:59
些例中,法官到底認為醫師違反哪項保護他人之法律?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10-01T06:04
查閱最近的判例,大部分都是敗在無法證明已盡說明義務,慎之!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09-10-03T14:52
本院一個案例, 是醫生在同意書上手繪一堆說明圖,
結果法官認定醫師有清楚說明, 無罪開釋 XD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9-10-08T00:40
借轉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9-10-08T07:16
好難懂...這判例的意思是說~就算手術失敗醫師仍無過失責任?
不管是形狀削歪了或造成永久性傷害?

幫幫忙~餵母乳可喝暢快人生嗎?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09-08-28T00:00
餵母乳可喝暢快人生嗎?是屬於乳酸菌的一種~是東森賣的那種~幫幫忙~想快快瘦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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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09-08-28T00:00
我從以前只要吃.喝奶類或茶類的東西過了幾分鐘後我的肚子就會很痛(很想死的那種)去廁所解決就是拉肚子的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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