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飛梭雷射過敏 退款竟遭拒 - 美容
By Noah
at 2013-03-05T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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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飛梭雷射過敏 退款竟遭拒
體質因素未完成療程 依法須退費
2013年03月05日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坊間醫學美容療程正夯,消基會統計,去年接獲一百六十一件和
醫美、美容保養糾紛,其中有民眾買飛梭雷射儀療課程,使用後發現皮膚過敏,要求退款
遭拒,衍生消費爭議。衛生署表示,因體質因素無法完成療程可要求退費,業者拒絕,最
重可廢止開業執照。
在美容醫學領域中,透過各式專用儀器的治療稱為「儀療」,包括雷射等光治療、電波拉
皮、導入、飛針等,消基會舉例,曾接獲一名住在北投的林小姐投訴表示,去年底購買飛
梭雷射儀療,一次需買六次療程,但打了第二次後就皮膚過敏,要求業者無條件終止契約
並退款,竟然遭拒絕。
開業執照可廢止
北市主任消保官陳信誠昨表示,常見的醫美相關消費爭議多是消費者不滿醫美後的結果,
因此曾多次向行政院消保處反映,建請衛生署訂定「醫美定型化契約」,但醫美公會認為
,醫美行為屬醫療行為,而最高法院之前曾裁定,醫療行為非消費行為,因此不須訂定型
化契約。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周道君表示,民眾購買醫美套裝療程後,若因體質因素無法完成全
部療程者,未完成部分視為醫療機構的超收費用,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必須退還
民眾超收費用,否則可處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違規情節嚴重者,最重可廢止開業執照。
周道君表示,醫美療程屬醫療行為,不會比照一般消費另立「醫美定型化契約」,若民眾
購買後,產生醫療糾紛,可向衛生署或各地衛生局申訴,依醫療法規保障民眾權益。
萬芳醫院皮膚科醫師石博宇表示,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飛梭雷射儀療,如罹患皮膚病、濕疹
、紅斑性狼瘡患者就不適合做任何雷射儀療。
先試用單次療程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呼籲,民眾在做飛梭雷射儀療前,最好先認定自己的皮膚狀況,可先
買單次療程試用,另在儀療前先確定醫師是否拿到衛生署核可的醫師證書,與業者簽訂儀
療協議書,術前、術後都拍照存證,保障自己權益。
醫美糾紛退費 申訴管道
★爭議:消費者購買醫美套裝療程,因體質因素被迫中斷,剩餘未使用的療程費用視為「
超收費用」,醫療機構應退費
★法源罰則:《醫療法》第108條第7款,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
屬實,而未將超收部分退還,可處5萬~50萬元罰鍰;若違法情節嚴重,最重可處停業或廢
止開業執照
★申訴管道:
.衛生署醫事處:寄信至北市塔城街36號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02)2709-1329
.各地衛生局
.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02)2700-1234 、(04)2375-7234、(07)225-1234
資料來源:衛生署、上列單位
新聞來源:http://0rz.tw/eIa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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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質因素未完成療程 依法須退費
2013年03月05日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坊間醫學美容療程正夯,消基會統計,去年接獲一百六十一件和
醫美、美容保養糾紛,其中有民眾買飛梭雷射儀療課程,使用後發現皮膚過敏,要求退款
遭拒,衍生消費爭議。衛生署表示,因體質因素無法完成療程可要求退費,業者拒絕,最
重可廢止開業執照。
在美容醫學領域中,透過各式專用儀器的治療稱為「儀療」,包括雷射等光治療、電波拉
皮、導入、飛針等,消基會舉例,曾接獲一名住在北投的林小姐投訴表示,去年底購買飛
梭雷射儀療,一次需買六次療程,但打了第二次後就皮膚過敏,要求業者無條件終止契約
並退款,竟然遭拒絕。
開業執照可廢止
北市主任消保官陳信誠昨表示,常見的醫美相關消費爭議多是消費者不滿醫美後的結果,
因此曾多次向行政院消保處反映,建請衛生署訂定「醫美定型化契約」,但醫美公會認為
,醫美行為屬醫療行為,而最高法院之前曾裁定,醫療行為非消費行為,因此不須訂定型
化契約。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周道君表示,民眾購買醫美套裝療程後,若因體質因素無法完成全
部療程者,未完成部分視為醫療機構的超收費用,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必須退還
民眾超收費用,否則可處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違規情節嚴重者,最重可廢止開業執照。
周道君表示,醫美療程屬醫療行為,不會比照一般消費另立「醫美定型化契約」,若民眾
購買後,產生醫療糾紛,可向衛生署或各地衛生局申訴,依醫療法規保障民眾權益。
萬芳醫院皮膚科醫師石博宇表示,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飛梭雷射儀療,如罹患皮膚病、濕疹
、紅斑性狼瘡患者就不適合做任何雷射儀療。
先試用單次療程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呼籲,民眾在做飛梭雷射儀療前,最好先認定自己的皮膚狀況,可先
買單次療程試用,另在儀療前先確定醫師是否拿到衛生署核可的醫師證書,與業者簽訂儀
療協議書,術前、術後都拍照存證,保障自己權益。
醫美糾紛退費 申訴管道
★爭議:消費者購買醫美套裝療程,因體質因素被迫中斷,剩餘未使用的療程費用視為「
超收費用」,醫療機構應退費
★法源罰則:《醫療法》第108條第7款,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
屬實,而未將超收部分退還,可處5萬~50萬元罰鍰;若違法情節嚴重,最重可處停業或廢
止開業執照
★申訴管道:
.衛生署醫事處:寄信至北市塔城街36號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02)2709-1329
.各地衛生局
.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02)2700-1234 、(04)2375-7234、(07)225-1234
資料來源:衛生署、上列單位
新聞來源:http://0rz.tw/eIa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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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nkeyWithQ:我也覺得有內褲 08/13 01:56
→ MonkeyWithQ:內幕 08/13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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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3-03-06T20:12
at 2013-03-06T20:12
By Anthony
at 2013-03-07T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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