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thepeace (包堅強)》之銘言:
: 不知道從幾年前開始媒體就一直呼籲大家不要濫用減肥藥
: 偏偏你們這些人私下購買來路不明的藥物
: 看了部落格 還一傳十 十傳百(我相信一定會)
: 吃出問題之後才知道犯下了錯
: 甚至發現買貴了 要求商家退差額
: 但是反過來想 如果今天你們吃了是有效的話
: 就不會發生現在的問題了吧 可能更多人會去買這個藥物?
: 那你們到底是要控訴他賣貴了 還是要呼籲大家不要買來路不明又吃出問題的藥?
抱歉,我直接用回文了
因為實在無法認同此篇某些論點
"吃出問題之後才知道犯下了錯
甚至發現買貴了 要求商家退差額
但是反過來想 如果今天你們吃了是有效的話
"
感覺就好像在責備一個被人強暴的女生,
是他自己穿著太短,活該是一樣的。
我承認消費者本身沒有意識到網路不明來源的藥物
私下購買會產生的危險性
自然也有其本身的問題,但這絕對不代表,
那我們還要反過來指責他,誰叫他自己當初沒想清楚
而完全模糊了這件事一開始錯誤的源頭
是在賣家私自於網路上銷售不明藥物這件事情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藥事法規定
沒有執照販售藥品是違法的
更不用提販售來路不明的藥物
相關法規說明摘入如下:
銷售者應自行確認您銷售之商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
且敬請您勿銷售任何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
如無把握,切勿以身試法,依最新修正之藥事法規定,
違反者將受重罰:
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
得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二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賣家違法是八九不離實了,光憑他沒執照私下在網路上賣藥這點
就足夠告到他一輩子翻不了身,
最好onli這位版友還得禱告一下
藥品是經過衛生機關檢驗合法上市的東西
否則真的是吃不完兜著走了。
這可不是把自己當做不經世事的小女孩,
用當初我也不知道,就可以脫罪的問題。
本身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產業,
被告到傾家盪產的案例真的見過不少。
回歸原本的問題,
所以我覺得這件事自然是不要輕信來路不明減肥藥的活教材
相信購買的人也都學到了教訓
但在用嚴苛的眼光責備這些版友自己不想清楚的同時,
應該也別忘了真正的問題是出在甚麼地方
人都是愛美的、想瘦的
如果可以再多加體會一點,
嘗試了各種運動與節食體重就是不下降,
姑且不論方法對錯,
當聽到可以靠著一種藥物或食品,讓成效有所進展時,
對於某些人來說(至少是像我這種胖了很久的人)
確實是一種極大的誘惑,我現在也很相信熱量控制跟運動的好處
但我並不會當發生這樣的事情時,
反過來指著受害著的鼻子說。
「早告訴過你,誰叫你不聽」
何必給人二次傷害呢?
老實說,我當初也曾去這位版友網誌留過悄悄話
因為他說得真得頗動人,
但當他告訴我是藥品,又要求提供MSN『私下談』
我就覺得不太妙,也幸好我止住了。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也有受害者願意跳出來分享經驗,
我覺得是應該要感謝他們的勇氣跟勇敢的,
而非反過來指責他們,成為另外一種形式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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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從幾年前開始媒體就一直呼籲大家不要濫用減肥藥
: 偏偏你們這些人私下購買來路不明的藥物
: 看了部落格 還一傳十 十傳百(我相信一定會)
: 吃出問題之後才知道犯下了錯
: 甚至發現買貴了 要求商家退差額
: 但是反過來想 如果今天你們吃了是有效的話
: 就不會發生現在的問題了吧 可能更多人會去買這個藥物?
: 那你們到底是要控訴他賣貴了 還是要呼籲大家不要買來路不明又吃出問題的藥?
抱歉,我直接用回文了
因為實在無法認同此篇某些論點
"吃出問題之後才知道犯下了錯
甚至發現買貴了 要求商家退差額
但是反過來想 如果今天你們吃了是有效的話
"
感覺就好像在責備一個被人強暴的女生,
是他自己穿著太短,活該是一樣的。
我承認消費者本身沒有意識到網路不明來源的藥物
私下購買會產生的危險性
自然也有其本身的問題,但這絕對不代表,
那我們還要反過來指責他,誰叫他自己當初沒想清楚
而完全模糊了這件事一開始錯誤的源頭
是在賣家私自於網路上銷售不明藥物這件事情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藥事法規定
沒有執照販售藥品是違法的
更不用提販售來路不明的藥物
相關法規說明摘入如下:
銷售者應自行確認您銷售之商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
且敬請您勿銷售任何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
如無把握,切勿以身試法,依最新修正之藥事法規定,
違反者將受重罰:
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
得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二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賣家違法是八九不離實了,光憑他沒執照私下在網路上賣藥這點
就足夠告到他一輩子翻不了身,
最好onli這位版友還得禱告一下
藥品是經過衛生機關檢驗合法上市的東西
否則真的是吃不完兜著走了。
這可不是把自己當做不經世事的小女孩,
用當初我也不知道,就可以脫罪的問題。
本身從事電子商務相關產業,
被告到傾家盪產的案例真的見過不少。
回歸原本的問題,
所以我覺得這件事自然是不要輕信來路不明減肥藥的活教材
相信購買的人也都學到了教訓
但在用嚴苛的眼光責備這些版友自己不想清楚的同時,
應該也別忘了真正的問題是出在甚麼地方
人都是愛美的、想瘦的
如果可以再多加體會一點,
嘗試了各種運動與節食體重就是不下降,
姑且不論方法對錯,
當聽到可以靠著一種藥物或食品,讓成效有所進展時,
對於某些人來說(至少是像我這種胖了很久的人)
確實是一種極大的誘惑,我現在也很相信熱量控制跟運動的好處
但我並不會當發生這樣的事情時,
反過來指著受害著的鼻子說。
「早告訴過你,誰叫你不聽」
何必給人二次傷害呢?
老實說,我當初也曾去這位版友網誌留過悄悄話
因為他說得真得頗動人,
但當他告訴我是藥品,又要求提供MSN『私下談』
我就覺得不太妙,也幸好我止住了。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也有受害者願意跳出來分享經驗,
我覺得是應該要感謝他們的勇氣跟勇敢的,
而非反過來指責他們,成為另外一種形式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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