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保養 FAQ

保養品化妝品效期計算

台灣的化妝品標示有好幾種寫法:有的寫製造日期加有效期間,有的直接寫保存期限;國外產品還常見一個打開的罐子圖示加上「12M」。輸入你看到的資訊與開封日,就能算出最晚使用日。

包裝上標的是
個月
個月
最晚用到
2028-03-15
以未開封效期為準
距今
—
未開封到期日
2028-03-15
開封後到期日
未開封

月份加法遇到月底以當月最後一天計(1/31 加 1 個月為 2/28)。效期是在標示的保存方法下的期限,高溫、潮濕或沾水會更早變質。

使用方式

  1. 選擇包裝上標的是「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2. 輸入日期與月數。
  3. 已開封的,填開封日期與罐子圖示上的月數(例如 12M 填 12)。
  4. 查看最晚用到的日期與剩餘天數。

計算方式與說明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 未開封到期日 = 製造日期 + 有效期間;包裝直接標保存期限的,以該日期為準。月份相加遇到當月沒有同一天時,以月底計(例如 1 月 31 日加 1 個月為 2 月 28 日)。
  • 開封後使用期限:歐盟化粧品法規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第 19 條第 1 項 (c) 款規定,最低耐久期超過 30 個月的產品可以不標到期日,改以「打開的罐子」圖示加上月數或年數,標示開封後可安全使用的期間。
  • 實際應用完的日期,取未開封到期日與開封後到期日中較早的一天。
  • 同法第 16 條:逾保存期限的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常見問題

罐子圖示上的 12M 是什麼意思?

這是開封後使用期限(Period After Opening):開封後 12 個月內使用完畢。依歐盟化粧品法規,最低耐久期超過 30 個月的產品可以用這個圖示取代到期日。

沒開封的保養品過期了還能用嗎?

效期是製造商保證在標示的保存方法下品質與安全的期限。過了期限就不在保證範圍內;台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6 條也規定,逾保存期限的化粧品不得販賣、贈送或提供試用。

包裝上只有一串批號、沒有日期怎麼辦?

台灣販售的化粧品依第 7 條應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中的兩項組合,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看不到日期的,可以向業者詢問,或確認是否為未依規定標示的產品。

最後更新:2026-10-09

相關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