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驚拔罐與傷科推拿 傻傻分不清 - 健身
By Daniel
at 2010-07-06T14:29
at 2010-07-06T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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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驚拔罐與傷科推拿 傻傻分不清
坊間許多人筋骨酸痛、扭傷,就會想到中醫院所治療,再以推拿、按摩來活絡筋骨,但依
目前醫療法相關規定(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90200638號令)中醫院所
對於病人所進行之「傷科推拿」行為,須在中醫師診治病人後,依其診斷或治療目的所開
立之推拿處置始得進行,係屬醫療業務,須由中醫師親自執行。
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4月15日公告之「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中明訂:單純對人施以
傳統之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
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藥物、外敷生草藥與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
效能。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等有關規定處分。故如
屬單純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即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根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目前臺北市451家中醫診所中,於該場所另提供「民俗調理
」服務的有171家(佔37.9%),而從事民俗調理工作者有507人。基於前述中醫醫療場所
應提供以醫療為目的,並由中醫師親自執行之傷科推拿之規定後,行政院衛生署另針對目
前中醫診所已設有「民俗調理」服務之管理規範如下:於99年3月3日前設立之診所得於場
所內由原容留之民俗調理人員從事民俗調理服務至101年4月30日,其場所作業動線上應有
明確區隔;目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應此措施,已將符合規定設置之中醫診所列冊管理,
加強實地查核診所內醫療業務之執行及民俗調理與醫療作業動線之區隔。
衛生局強調,於醫療機構內執行民俗調理業務,若行為逾越醫療業務範疇,將依違反醫師
法第28條規定移地檢署偵辦。另若因推拿及民俗調理等行為,衍生醫療爭議事件,該負責
醫師、診治醫師和推拿人員都有可能因過失,而應負連帶責任。
衛生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就醫時須注意醫療場所另提供之民俗調理服務與醫療
處置有明確區隔,以避免進行單純之「民俗調理」與醫療之「傷科推拿」混淆衍生不必
要之爭議。
參考:醫療法第 9條、第84條、第87條第1項、、第102條、醫師法第28條規定
醫療法第 9條: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
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87
條第1項: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104條:違反第八十
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師法第28條:未取
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8783
--
~懂得放心的人找到輕鬆~
~懂得遺忘的人找到自由~
~懂得關懷的人找到朋友~
--
坊間許多人筋骨酸痛、扭傷,就會想到中醫院所治療,再以推拿、按摩來活絡筋骨,但依
目前醫療法相關規定(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90200638號令)中醫院所
對於病人所進行之「傷科推拿」行為,須在中醫師診治病人後,依其診斷或治療目的所開
立之推拿處置始得進行,係屬醫療業務,須由中醫師親自執行。
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4月15日公告之「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中明訂:單純對人施以
傳統之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
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藥物、外敷生草藥與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
效能。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等有關規定處分。故如
屬單純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即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根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目前臺北市451家中醫診所中,於該場所另提供「民俗調理
」服務的有171家(佔37.9%),而從事民俗調理工作者有507人。基於前述中醫醫療場所
應提供以醫療為目的,並由中醫師親自執行之傷科推拿之規定後,行政院衛生署另針對目
前中醫診所已設有「民俗調理」服務之管理規範如下:於99年3月3日前設立之診所得於場
所內由原容留之民俗調理人員從事民俗調理服務至101年4月30日,其場所作業動線上應有
明確區隔;目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應此措施,已將符合規定設置之中醫診所列冊管理,
加強實地查核診所內醫療業務之執行及民俗調理與醫療作業動線之區隔。
衛生局強調,於醫療機構內執行民俗調理業務,若行為逾越醫療業務範疇,將依違反醫師
法第28條規定移地檢署偵辦。另若因推拿及民俗調理等行為,衍生醫療爭議事件,該負責
醫師、診治醫師和推拿人員都有可能因過失,而應負連帶責任。
衛生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就醫時須注意醫療場所另提供之民俗調理服務與醫療
處置有明確區隔,以避免進行單純之「民俗調理」與醫療之「傷科推拿」混淆衍生不必
要之爭議。
參考:醫療法第 9條、第84條、第87條第1項、、第102條、醫師法第28條規定
醫療法第 9條: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
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87
條第1項: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104條:違反第八十
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師法第28條:未取
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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